刑法第82条规定-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5-04-2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是关于假释的程序规定。具体条文及解读如下:

法条原文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具体规定与解读

  1. 假释的适用条件(需结合其他相关条款理解):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 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 假释的程序:

    • 执行机关建议: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报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核裁定。
    •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此条款强调了假释的严肃性和法定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决定。
  3. 假释的考验期与撤销:

    • 假释考验期根据原判刑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有期徒刑,考验期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对于无期徒刑,考验期为十年。
    • 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督管理规定,并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 若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或发现其有漏罪,应依法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若严重违反监管规定且情节严重,同样可撤销假释并执行剩余刑期。

综上所述,《刑法》第八十二条通过严格规定假释的程序和条件,既保障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又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法律的权威。如有任何关于假释或其他刑事法律问题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