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税罪成立是否需要前置程序,以及这一规定具体出自哪里,我们可以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对1997年刑法中的偷税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偷税罪更名为逃税罪,并在新法的第4款中特别规定了刑罚阻却事由。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构成了逃税罪成立的一个前置程序或条件。
具体来说,该条款规定:有逃税行为,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如果行为人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且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的,那么就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鼓励纳税人及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体现了刑法对税收领域的适度干预,避免过度刑事化。
进一步解读这一前置程序,我们可以发现它包含几个关键要素:
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必须依法下达:这意味着追缴通知这一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和形式等要件。
行为人必须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这是行为人纠正其逃税行为的具体表现,也是其承担行政责任的一部分。
行为人必须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人的一种制裁措施,也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行为人才有可能不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前置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逃税行为。例如,如果行为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那么即使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也仍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逃税罪成立确实存在前置程序,这一规定出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帮助您更清晰地理解逃税罪的成立条件和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