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副页未标注核载质量时,超载行为的处罚需结合车辆类型及实际载重情况综合判定,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
普通货运车辆(总质量≤4.5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此类车辆行驶证副页通常无需标注核载质量,但需以车辆出厂合格证或《公告》参数为准。若实际载质量超过《公告》核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则构成超载,处罚标准为:
大型货运车辆(总质量>4.5吨)
此类车辆行驶证副页必须明确标注核载质量(即“总质量”与“整备质量”的差值)。若副页缺失该信息,属于行驶证登记信息不全,需先到车管所补正登记信息后再认定超载。若未补正即上路且实际超载,处罚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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