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非法行医如何法律适用-翟晓静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医疗纠纷

在查处非法行医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相关修改决定。以下是对该法律适用的详细解释:

一、非法行医的认定

根据解释的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 未取得或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医师资格,或者通过非法手段(如伪造、变造证件)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疗活动的。
  2. 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行医:原本具有医师资格,但因违规行为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后,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的。
  3.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医:在乡村地区,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 家庭接生员超范围行医:家庭接生员仅限于实施家庭接生,若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也构成非法行医。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解释的第二条明确了哪些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这通常涉及对就诊人健康造成较大损害或存在其他严重后果:

  1. 造成轻度残疾或功能障碍:如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 传染病传播风险: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 使用不合格医疗材料: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 多次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

解释的第三条(及修改后的第四条部分内容)规定了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 造成中度以上残疾或功能障碍:如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 造成多人轻度残疾或功能障碍: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

修改后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 若非法行医行为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则应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
  • 若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则可不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数罪并罚的规定

解释的第五条规定,如果实施非法行医犯罪的同时,还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相关术语的解释

解释中提到的“医疗活动”、“医疗行为”等术语,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进行认定。同时,“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等术语,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查处非法行医时,应依据上述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