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赌协议保底条款效力如何-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公司事务

股东对赌协议保底条款的效力需分情况讨论,其效力认定主要取决于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核心结论如下:

  1. 若保底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若股东对赌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如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向另一方补偿损失或固定收益)未违反上述条件,且双方自愿签署,法院一般会认定其有效。例如,若条款约定“若公司未完成业绩目标,控股股东需向投资方补偿差额”,此类条款属于商业风险分配范畴,通常被认可。

  2. 若保底条款涉及“刚性兑付”或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可能无效
    若对赌协议的保底条款涉及金融机构(如信托、私募基金)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可能因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中“禁止刚性兑付”的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议约定“无论基金盈亏,均按固定利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此类条款可能因损害金融秩序被否定效力。

  3. 若保底条款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可能被认定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若保底条款导致公司资本被不当抽离(如要求公司直接向股东补偿损失),或使其他股东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风险,法院可能以“滥用股东权利”为由认定条款无效。例如,条款约定“公司未上市时,大股东需按投资本金加10%年化收益回购股份”,若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资产,可能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被否定。

  4.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
    近年来,法院对股东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逐渐倾向于尊重商业自治,但会严格审查条款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在“海富投资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条款因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而无效,但与股东对赌的条款有效”,这一裁判规则仍被广泛参考。

建议:若您拟签署或已签署股东对赌协议,需重点审查保底条款是否涉及上述无效情形,并建议通过协议条款设计(如明确补偿资金来源、设置业绩调整机制等)降低法律风险。如有具体协议文本或场景,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条款细节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