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生活费是从哪天算起-徐明良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期间生活费的计算起始日,需结合具体法律程序及执行情况综合判断,通常以“被取保候审人实际获得人身自由之日”为起点。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若取保候审决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若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后立即为被取保候审人办理释放手续(如解除羁押、签发《释放通知书》),则生活费应从实际释放当日起算。
依据: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非羁押状态下配合诉讼,其人身自由恢复之日即生活费计算的起点。

2. 若取保候审决定作出后未立即执行

实践中可能存在因手续办理延迟(如需跨地区协调、等待保证金缴纳等)导致被取保候审人未即时释放的情况。此时生活费应从实际释放之日起算,而非决定作出之日。
例外:若延迟释放系因被取保候审人自身原因(如未按时缴纳保证金、拒不提供保证人),则可能从其履行完义务后释放之日起算。

3. 特殊情形: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羁押

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因违反规定(如逃匿、干扰证人)被重新羁押,生活费计算需分段处理:

  • 取保阶段:从实际释放日至再次羁押前一日;
  • 羁押阶段:不计算生活费(因人身自由受限)。
    依据:生活费本质是对非羁押状态下基本生活的补偿,羁押期间自然终止。

关键提醒

  • 生活费性质:取保候审本身不涉及“生活费”的法定补偿,用户可能混淆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与“羁押期间的生活费”(若存在国家赔偿,则按《国家赔偿法》计算)。
  • 实务建议:若需主张羁押期间的生活费(如后续申请国家赔偿),需以实际羁押天数为准,与取保候审阶段无关。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国家赔偿申请流程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