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高空坠物砸到车子,维修费超出公安机关鉴定费用时,具体由谁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若难以确定侵权人则可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同时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侵权人明确的情况
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维修费用(包括超出公安机关鉴定费用的部分)原则上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因其过错行为导致车辆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这自然涵盖了车辆维修的全部合理费用。例如,某高层住户因疏忽导致花盆坠落砸坏楼下车辆,那么该住户就应当承担车辆维修的全部费用,无论维修费用是否超出公安机关的鉴定费用。
二、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
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维修费用超出公安机关鉴定费用,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按照其过错程度和可能造成损害的比例,分担超出部分的维修费用。不过,这种补偿责任是一种公平责任,并非完全赔偿责任,其分担比例和金额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和协商。例如,某小区一栋高层建筑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辆事件,但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户所为,那么该栋建筑的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如各楼层住户)可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车辆维修费用。
三、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高空坠物事件发生,那么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意味着,在侵权人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需要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清理楼顶杂物,导致杂物坠落砸坏车辆,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该物业服务企业就需要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车辆维修费用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法律建议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车主应保留好相关证据,积极与责任人协商,并在必要时寻求我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