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因重大疾病不能守约违约责任的规定-吕巧梅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合同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因重大疾病不能守约的违约责任问题,结论前置说明如下:

  1. 一般原则:违约责任不因疾病而当然免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重大疾病本身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因疾病可免责”或疾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举例:若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因突发重病无法按期支付租金,但合同未约定疾病可免责,则甲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 例外情形: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适用
    • 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若疾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标准(如突发传染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注意:普通疾病(如感冒、慢性病)通常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 情势变更:若疾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

举例:若甲与乙签订演出合同,甲因突发重病无法登台,且疾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则甲可免除违约责任;若甲仅因普通疾病无法演出,则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与乙协商延期或减少报酬。

  1. 合同约定优先:双方可自行约定免责条款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一方重大疾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则该约定有效。但需注意:约定需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举例:若甲与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疾病无法继续合作,可提前终止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则甲因病终止协议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实务建议:如何降低因疾病导致的违约风险
    • 合同签订阶段:建议明确约定疾病是否属于免责事由,并定义“重大疾病”的范围(如参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 履行阶段:若因疾病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医疗证明,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对方拒绝协商,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权。
    • 争议解决阶段:若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可抗辩疾病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疾病与合同履行障碍的因果关系证明等)。

总结:重大疾病本身不直接免除违约责任,但若符合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件,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能部分或全部免责。建议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合同纠纷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