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审判只有执行怎么解除-畅治辉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行政纠纷

核心结论:在“没有审判只有执行”的情况下,要解除执行措施,需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策略,主要包括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等。以下为详细说明:

  1. 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适用情形: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执行程序违法、执行标的错误等,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操作方式:准备书面异议申请书,详细说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执行法院。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2. 申请再审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适用情形: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导致执行依据不合法,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进而解除执行。例如,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操作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裁定再审。
  3.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 适用情形:如果被执行人暂时无力履行全部债务,但有还款意愿,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可以约定分期履行、减免部分债务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操作方式: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提出和解方案,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将协议提交给执行法院备案。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要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履行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