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骗取留抵退税按照征管法哪一条处罚”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该条款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于纳税人偷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遵化市千里行加油加气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为例,该站通过利用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少计销售收入,减少当期销项税额,违规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存在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追缴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及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因此,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确保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