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民事执行中孩子谁来管”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民事执行过程中,当执行依据确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当事人抚养,而另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拒不交出时,法院应如何处理的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如果执行依据已经明确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当事人抚养,但另一方当事人或他人拒不交出该子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除了可以采取常规的执行方法外,还有权将该子女领交抚养人。这一规定确保了抚养权判决的有效执行,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具体来说,如果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被领交,法院将不得强制执行领交行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尊重,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此外,对于探望权的执行,草案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有协助探望义务,但被探望人拒绝接受探望,法院可以通知有关组织协助进行心理疏导。如果探望确实不利于被探望人身心健康的,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暂缓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这些规定旨在平衡探望权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间的关系,确保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综上所述,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关于孩子的抚养和探望问题,法院将依据执行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和执行,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如果您或他人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