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直接规定发票与付款的具体顺序,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可归纳出以下核心要点: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现《民法典》合同编)。因此,发票开具与付款顺序应首先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或“先款后票”,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例如:
- 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则付款以发票交付为前提;
- 合同约定“采购人预付30%款项,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开具等额发票”,则发票开具与部分付款同步进行。
无约定时的实务操作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顺序,实务中通常遵循以下逻辑:
- 发票的义务性: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供应商在收款时有义务向采购人开具发票。因此,采购人付款后,供应商必须开具发票,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或税务违法。
- 付款的独立性:付款是采购人的核心义务,除非合同明确将发票作为付款条件(如“见票付款”),否则采购人不得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付款。若因供应商未开票导致采购人无法付款,采购人可书面催告并留存证据,避免逾期付款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
- 对采购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类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如“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及付款条件(如“收到发票且审核无误后支付”),并约定供应商未开票的违约责任(如按日支付违约金)。
- 对供应商:在合同中争取对己方有利的付款条款(如预付款比例、分期付款节点),同时明确采购人拒付或拖延付款的救济途径(如催告、解除合同、索赔利息等)。
总结:政府采购中发票与付款顺序以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时付款义务独立于发票开具,但供应商需履行开票义务。建议双方在合同中细化条款,以减少争议。如有具体案例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