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谁担责-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12-01 侵权纠纷

结论:在恶犬伤人事件中,责任划分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过错以及第三方责任等。结合新闻背景中的案例,恶犬伤人后,饲养人申先生和寄养管理人祁姓父子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而受害人陈老太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1.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新闻背景中,申先生作为恶霸犬的饲养人,其犬只造成了陈老太的死亡,因此申先生需承担侵权责任。
  2.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无任何免责事由。新闻背景中明确提到,上海市将恶霸犬纳入禁养烈性犬目录,申先生饲养禁养犬本身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更重的责任。
  3.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新闻背景中,祁姓父子作为寄养管理人,仅对第一道大门上锁,圈养恶霸犬的区域仅装插销却不挂锁,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安排专人看管,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导致犬只伤人,因此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受害人的过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新闻背景中,陈老太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鱼塘区域,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家属自愿承担了10%的损失。

三、责任划分与赔偿

  • 在新闻背景的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禁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原告合理损失50余万元,由三被告赔偿原告90%及原告律师费1万元,扣除老祁已支付的20万元,判决申先生赔偿原告30万元,祁姓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饲养禁养犬和管理不善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考虑了受害人的过错因素。

四、对公众的启示

  1.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了解并遵守当地关于饲养动物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禁养犬种的规定。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拴绳、戴嘴套、设置警示标志等,以防止动物伤人。
  2. 受害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 受害人应避免进入未知或封闭的区域,特别是当这些区域可能存在危险动物时。同时,在遭遇动物攻击时,应尽快寻求帮助并报警。
  3. 社会各界应共同参与动物管理:

    •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饲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同时,应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饲养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恶犬伤人事件的责任划分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遭遇此类事件时,受害者应确保自身安全,随后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寻求赔偿。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