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内容是关于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内容如下:
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这通常指的是“飙车”行为,即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行为,且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相关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驾驶。只要达到此标准,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此条款针对特定的运输业务主体,包括校车和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和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特性,在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事故,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相应资质运输、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
附加规定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建议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或进行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如有任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