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责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职责
组织领导与协调:
- 省级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本省内的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执行。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扫黑办),并进一步细分为综合协调组、侦查打击组、执纪监察组、基层组织建设组、舆论宣传组等专项组,以更专业、更高效地推进工作。
制定政策与规划:
- 根据中央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扫黑除恶斗争的具体政策、规划和实施方案。
- 明确斗争的目标任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确保斗争有的放矢。
监督与督导:
- 对下级扫黑除恶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 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对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信息收集与研判:
- 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扫黑除恶斗争中的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宣传与教育:
- 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
- 通过舆论宣传组,及时发布斗争成果和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 该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定义、预防和治理措施、案件办理程序等,为省级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这一通知,明确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 通知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这一意见,标志着扫黑除恶斗争从专项斗争转入常态化阶段。
- 意见提出了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组织保障,为省级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长期工作提供了指导。
综上所述,省级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承担着组织领导、制定政策、监督督导、信息收集与研判以及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责,其工作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及《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