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及物业的条款-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4-27 房产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涉及物业的条款,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三、物业的承接与查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有关物业的资料,并配合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承接查验。

四、其他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以上条款是《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的一些核心规定,涵盖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物业的承接与查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您在物业纠纷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