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残的标准是什么-李鲲鹏律师|法行宝
2025-11-28 劳动纠纷

职业伤残的标准主要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以下是对这些标准的详细解释:

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它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 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导致的单肢瘫、两肢或三肢瘫、双手或双足全肌瘫等;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等。
  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 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导致的单肢瘫、两肢或三肢瘫(但肌力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稍高);长期中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Ⅱ级;中度肝功能损害;各种疾病造瘘者;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一眼或双眼矫正视力低于一定标准;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该标准(GB/T16180—2014)是在充分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它详细列出了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等级划分标准,从一级到十级,每个等级都有明确的判定依据和条件。新标准实施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三、标准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1. 新旧标准过渡:新标准实施前已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以及新标准实施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新标准实施后提出复查鉴定或再次鉴定申请的,均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若因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

  2.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按新标准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及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发标准不因新标准的实施而调整。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两项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确定。

综上所述,职业伤残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体系,它涵盖了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多个方面。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依据具体的鉴定标准和条件来确定伤残等级,并据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