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具体来说,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自己从事相关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这一规定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不合理地长期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