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若在立案后两年传唤不到嫌疑人,通常公安机关会继续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追捕,若确实无法抓获嫌疑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能会中止侦查或根据现有证据移送审查起诉,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展开分析:
- 继续追捕与侦查
-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传唤不到的嫌疑人,不会轻易放弃案件的侦查工作。会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追捕嫌疑人,例如发布通缉令,将嫌疑人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以便其他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助抓捕;利用技术侦查手段,如监控嫌疑人的通讯记录、网络活动轨迹等,尝试确定其藏匿地点;同时,也会对嫌疑人的社会关系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其亲友等获取嫌疑人的线索。
- 在追捕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持续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对现场的进一步勘查、寻找新的证人、调取相关的物证等,以完善案件的证据链条,为后续的诉讼程序做好准备。
- 中止侦查(特定情况)
- 如果经过长时间的追捕和侦查,仍然无法找到嫌疑人的下落,且没有新的线索和证据表明嫌疑人可能会再次出现或者案件有新的进展,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彻底结束,而是暂时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不符合撤销案件的条件,但又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侦查,就可能会中止侦查。当中止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恢复侦查。
- 移送审查起诉(有证据情况下)
- 尽管嫌疑人未被抓获,但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到了足够证明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且这些证据符合起诉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嫌疑人未到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进行缺席审判。不过,缺席审判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需要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例如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被告人诉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