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付的预付款是否属于订金,需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常见情形如下:
若双方明确约定为“订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若合同中明确写明“订金”,则该款项仅作为交易前的资金预付,若交易未达成,通常需全额退还(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例如:消费者支付2000元订金后反悔,商家应退还,除非合同约定“订金不退”。
若双方约定为“定金”但误写为“订金”
若合同实际约定了定金规则(如“定金罚则”),但表述为“订金”,可能因语义歧义引发纠纷。此时需结合合同目的、行业惯例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例如:合同写“订金5000元,若买方违约则不予退还”,可能被认定为定金性质。
若未明确约定性质,仅标注“预付款”
此时款项性质更接近“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若交易未完成,卖方需退还;若因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卖方可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需举证),但不可直接扣留预付款。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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