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和受贿罪一共有几个罪名-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中,行贿罪和受贿罪各自包含一个基本罪名,同时各自还包含一些相关的特别罪名,具体来说共有七个罪名。以下是对这些罪名的详细归纳和解释:

行贿罪相关罪名

  1. 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 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特点:这是行贿行为的基本罪名,涵盖了所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况。
  2.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 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 特点:此罪名针对的是向单位行贿的行为,与向个人行贿的行贿罪有所区别。
  3.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特点:此罪名针对的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属于行贿罪的特殊形式。
  4.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 定义: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 特点:此罪名针对的是单位作为行贿主体的行为,与个人行贿的行贿罪有所区别。

受贿罪相关罪名

  1.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特点:这是受贿行为的基本罪名,涵盖了所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
  2.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 定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 特点:此罪名针对的是单位作为受贿主体的行为,与个人受贿的受贿罪有所区别。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
    • 特点:此罪名针对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进行受贿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特殊形式。

总结来看,行贿罪和受贿罪各自包含一个基本罪名,并各自延伸出一些相关的特别罪名,这些罪名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中关于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完整法律体系。如果您有任何与刑事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辩护)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