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不确认债权,破产重整后移交企业不清偿是不合法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债权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负有确认债权的职责。这意味着,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
- 债权清偿: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还需要根据重整计划,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清偿或作出其他安排。
二. 债权不确认的后果
- 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破产管理人未依法确认债权,就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影响重整计划执行:债权未得到确认,可能会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甚至导致重整失败。
三. 移交企业后的清偿责任
- 继续清偿:破产重整完成后,移交的企业应当继续按照重整计划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清偿。
- 不清偿的违法性:如果移交后的企业不清偿已确认的债权,同样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不确认债权,以及破产重整后移交企业不清偿已确认的债权,都是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依法确认债权,并要求移交后的企业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