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编解释(一-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是对《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旨在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纠纷。以下是对该《解释》部分内容的详细阐述:

  1.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

    •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被认定为《民法典》中所称的“虐待”。
  2. 关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 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关于彩礼的返还:

    • 若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关于婚姻无效的确认:

    •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5. 关于抚养费的增加:

    • 子女在特定情形下,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患病或上学导致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等,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6. 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 关于夫妻生育权的纠纷:

    •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 关于婚姻撤销的相关规定:

    • 因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且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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