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对假药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从刑事和行政两个角度进行的全面阐述:
一、假药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假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变质的药品;
-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将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 基本量刑: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加重量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也将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假药还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 没收与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资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对于境外企业,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人员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临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可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其他相关规定
- 对于为生产、销售假药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或以其他方式协助生产、销售假药的,也将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论处。
- 生产、销售假药,涉嫌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我国对假药的法律规定十分严格,旨在通过多重法律责任和详细的法律规定,有效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假药法律问题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