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的同时承诺人做出意思表示,一般视为新要约。具体分析如下:
一. 要约撤回与承诺的关系
- 要约撤回的定义: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撤回其要约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及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时间顺序的影响:如果要约已经撤回,那么原要约就不再存在。此时,承诺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由于没有了对应的要约,因此不能构成对原要约的承诺。
二. 新要约的构成
- 新要约的判定:在要约撤回后,承诺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如果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即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视为新的要约。
- 法律效果的差异:新要约需要原要约人(现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这与原要约的承诺有本质的区别,原要约的承诺会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而新要约的承诺则需要经过一个新的要约-承诺过程。
三. 实际案例分析
- 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出售一台电脑,价格1万元。在要约到达乙之前,甲撤回了要约。此时,乙向甲表示愿意以1万元购买该电脑。由于甲的要约已经撤回,乙的表示不能视为对原要约的承诺,而是视为向甲发出的新要约。
综上所述,要约撤回的同时承诺人做出意思表示,由于原要约已经不存在,因此该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对原要约的承诺,而应视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