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做评估鉴定时被告方不提供实物,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来推进程序,确保鉴定顺利进行:
法院可责令被告提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实物。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依法发出《责令提交证据通知书》,明确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实物。若被告仍不配合,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其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罚款金额个人通常为10万元以下,单位为5万元至100万元)。
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或推定不利后果
若被告拒不提供且实物对案件关键事实认定至关重要,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勘验、调取其他关联证据等)。若被告行为被认定为“隐匿证据”,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直接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例如在产品质量纠纷中,被告拒不提供产品实物,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原告可申请证据保全或推定主张成立
原告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由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固定实物证据。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实物灭失或无法鉴定,原告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主张法院直接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如侵权纠纷中被告拒不提供侵权产品,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
实务建议:
温馨提示:鉴定程序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环节,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若对鉴定流程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意见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或重新鉴定。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