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 破产重整的工作资料 由谁保管-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公司事务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工作资料通常由管理人自行保管,但在特定情况下,相关资料可能需要移交或备份至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主体。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管理人自行保管的常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管理人作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机构,负责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包括其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因此,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资料,如会议记录、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重整计划草案等,原则上应由管理人自行妥善保管。这有助于管理人高效、有序地推进破产重整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需要移交或备份资料的特殊情况

  1. 法院要求移交或备份:

    •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作为监督机关,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交相关工作资料以供审查。例如,法院可能要求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过程、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况等资料,以确保重整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若法院明确要求管理人移交或备份特定资料,管理人应遵照执行,将相关资料移交至法院或提供备份。
  2. 债权人委员会要求查阅或复制:

    •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利益的代表机构,有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 若债权人委员会要求查阅或复制管理人的工作资料,管理人应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资料供其查阅或复制。
  3.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的资料移交:

    • 在破产重整程序终结或管理人职责终止时,管理人应将其保管的资料移交至债务人企业或新设立的公司(如重整成功后的企业),以确保资料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 若因特殊原因(如管理人解散、被撤销等)无法直接移交资料,管理人应将资料移交至法院或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

三、管理人保管资料的注意事项

  1. 保密义务:管理人在保管工作资料时,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债务人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债权人、债务人的个人信息。
  2. 资料完整性:管理人应确保所保管的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擅自篡改或毁损资料。
  3. 便于查阅:管理人应建立合理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料能够便于查阅和使用,以提高破产重整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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