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调整回购方案 调整议案需经特别决议通过是否符合程序-王明磊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公司事务

结论:棕榈股份调整回购方案议案需经特别决议通过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但需满足股东会召集程序合法、表决权计算准确等前提条件。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具体分析:

一、法律程序合规性分析

  1. 特别决议的法定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13条及棕榈股份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回购方案调整涉及回购价格上限提升63.71%、期限延长6个月,属于对原方案的实质性修改,可能影响公司资本结构及股东权益,符合“重大事项”范畴,因此适用特别决议程序合法。

  2. 新闻背景中的程序细节
    公告明确本次调整需提交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此要求与《公司法》第113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致,程序上无瑕疵。

二、潜在风险与合规要点

  1. 股东会召集程序合法性
    需确保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10条及公司章程规定,包括:

    • 提前15日通知股东(公告未提及具体通知时间,需核查);
    • 会议议题明确包含回购方案调整;
    • 召集人(董事会)具备合法资格。
  2. 表决权计算准确性
    特别决议需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非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需注意:

    • 排除无表决权股份(如优先股);
    • 统计时以实际出席股东的表决权为准;
    • 避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表决权基数变化(如涉及关联交易需按章程回避)。
  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公告称调整“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但需关注:

    • 回购价格上限提升至3.88元/股是否合理(公告称未超过董事会决议日前30日均价的150%,符合监管要求);
    • 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需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 回购股份中50%拟用于股权激励,若未实施则存在注销风险,需提前披露。

三、实务建议

  1. 对公司的建议

    • 核查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否符合章程(如通知时间、议题披露);
    • 准备表决权计算说明,避免争议;
    • 同步披露调整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如资金使用计划、债务结构变化)。
  2. 对股东的建议

    • 关注召集程序合法性,若存在瑕疵可提出异议;
    • 审议时重点核查回购价格合理性及资金来源;
    • 若为中小股东,可要求公司补充说明调整对股权稀释的影响。

四、延伸思考:回购方案调整的常见争议点

  1. 价格上限调整的合理性
    需证明调整后价格未超过市场合理范围(如公告中提及的“未超过董事会决议日前30日均价的150%”),否则可能被质疑损害股东利益。

  2. 期限延长的必要性
    需说明原期限内未完成回购的原因(如市场波动、资金安排),避免被认定为“滥用期限延长拖延实施”。

  3. 特别决议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部分公司章程可能扩大特别决议适用范围(如将“重大经营决策”纳入),需结合具体章程判断。棕榈股份章程未提及此类扩展,因此严格适用《公司法》第113条。

总结:棕榈股份调整回购方案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需确保股东会召集、表决权计算等环节无瑕疵。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公司法务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