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罪的案件中,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是会通知被告(此处应理解为控告人,即报案人或被害人)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立案阶段的通知义务
立案通知:
-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的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会予以立案。
- 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以告知其案件已进入侦查程序。
不立案通知:
- 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会不予立案。
- 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同样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这一通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控告人的知情权。
二、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途径
-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这一救济途径为控告人提供了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的机会。
三、其他阶段的通知情况
- 侦查阶段:在侦查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变更(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等),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必须通知控告人,但部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告知控告人,以保障其知情权。
-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虽无明确规定必须通知控告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告知被害人(在诈骗罪案件中,控告人通常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一告知义务间接保障了控告人的知情权。
- 审判阶段:若控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并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控告人会收到开庭通知,从而了解案件的审判进展。
四、综合建议
- 积极配合调查:无论是否收到通知,控告人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以加快案件侦破速度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主动沟通了解进展:如长时间未收到案件进展通知,控告人可主动联系办案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了解案件最新动态。
- 关注法律程序:控告人应关注案件所处的法律程序阶段,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综上所述,在诈骗罪的案件中,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是会通知控告人的。同时,控告人在整个司法流程中也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