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报价策略分化 低价亏本报价企业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11-05 公司事务

结论:在药企集采报价中,低价亏本报价企业通常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需遵守《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避免不正当竞争或价格违法行为。若报价行为符合集采规则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具体分析:

一、低价亏本报价的法律定性:需区分“合理低价”与“恶意低价”

  1. 合理低价:若企业报价基于真实成本(如原材料、生产、配送等),且未低于成本价销售,属于市场正常竞争行为。例如新闻中重庆药企“摸着成本线”报价,虽接近成本但未亏本,符合集采“稳临床、保质量”目标,不构成违法。
  2. 恶意低价:若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意图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以不公平的低价销售商品”或《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此时,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民事赔偿(如被排挤企业要求损失赔偿)。

二、集采规则对低价报价的约束:需符合“反内卷、防围标”原则

新闻背景显示,第十一批集采通过“1亿元以下规模产品不集采”“设置锚点价防止极端低价冲击”“引入复活机制”等措施,限制企业非理性降价。例如:

  • 锚点价机制:若企业报价低于锚点价(通常为同品种平均价的一定比例),可能被认定为“极端低价”,导致中选资格被取消或需调整报价。
  • 复活机制:未入围企业可通过接受入围企业价格复活,但需满足“医院报量达标”“首轮报价非最高价”“自愿降价至入围价”等条件。这一机制既保障临床需求,又防止企业通过“自杀式报价”扰乱市场。

结论:若企业低价报价符合集采规则(如未突破锚点价、满足复活条件),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反之,若违反规则或法律,则可能面临处罚。

三、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

  1. 行政责任:若企业报价行为被认定为“低价倾销”或“垄断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或《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2. 民事责任:若低价报价导致其他企业市场份额减少或损失,被侵权企业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赔偿实际损失及合理开支)提起民事诉讼。

四、对药企的合规建议:平衡成本与合规,避免法律风险

  1. 成本核算精细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确保报价覆盖直接成本(如原材料、生产)和间接成本(如配送、管理),避免因低估成本导致亏本报价。
  2. 合规审查常态化:报价前需审查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价格法》及集采规则,尤其关注是否低于成本价、是否构成垄断协议等。
  3. 策略调整灵活化:根据自身成本优势、产品线布局(如新闻中大企业放弃仿制药市场、转向创新药)和市场判断,选择“理性降价”或“放弃报量”,避免盲目跟风低价。

五、延伸思考:集采规则优化对行业的影响

新闻背景显示,集采规则从“唯低价是取”转向“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反映了政策对市场秩序的规范意图。未来,企业需更注重合规经营,通过创新、成本控制和战略调整提升竞争力,而非依赖低价策略。同时,监管部门需持续完善规则,平衡“降药价”与“保质量”的目标,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总结:低价亏本报价企业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需结合报价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集采规则综合判断。企业应强化合规意识,避免因短期利益陷入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案例或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