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 审判阶段可不可以介入调查-张华建律师|法行宝
2025-11-05 刑事辩护

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介入调查,但辩护方和诉讼参与人的调查权受到严格限制。具体分析如下:

  1. 法院的调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法院在审判阶段有权主动调查核实证据。这包括:

    • 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材料或重新鉴定;
    • 在控辩双方申请调取证据时,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依职权调取;
    • 对存在疑问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真实性)直接展开调查,例如通知证人出庭、委托鉴定等。
      这一权力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客观性,避免因控辩双方证据不足导致误判。
  2. 辩护方的调查权限制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调查权较侦查阶段明显弱化:

    • 侦查阶段:律师可自行收集证据(如询问证人、调取书证),但需经证人同意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 审判阶段:律师原则上不能自行调查新证据,若需调取控方未提交的证据,需通过申请法院调取或申请证人出庭实现。例如,律师可申请法院通知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的鉴定人出庭,但无权直接强制鉴定人配合。
    • 例外情形:若律师在审判阶段发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如目击证人),可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由法院决定是否调取。
  3.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边界
    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间接参与调查:

    • 申请调取证据: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证据内容、来源及证明目的,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调取;
    • 质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
    • 申请证人出庭:通过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但最终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需注意,诉讼参与人无权直接收集或强制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涉嫌干扰诉讼秩序。

实务建议:

  • 若您是辩护方,在审判阶段发现关键证据未被调取,应立即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据线索(如证人联系方式、物证存放地点);
  • 若您是控方,需提前梳理证据链条,避免因证据瑕疵被法院要求补充调查;
  • 无论哪方,均需严格遵守法庭调查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证据被排除。

如有具体案件需要分析,可进一步说明案情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