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罪名或犯罪情形的罪犯通常不得假释:
累犯
- 定义: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罪犯。
- 不得假释的原因:累犯体现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为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法律明确规定对累犯不得适用假释。无论累犯所犯新罪的性质、严重程度或被判处的刑种与刑期如何,均不得假释。
特定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 具体罪名: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同时,“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不仅限于特定罪名,任何有组织实施的暴力性犯罪均包含在内。
- 不得假释的条件:只有当这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时,才不得假释;若判处的刑罚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且在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仍可假释。
- 举例:
-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可能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则不得假释。
- 强奸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如强奸多人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等,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涉及此类情形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处罚金。在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严重情形下,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此类犯罪分子在特定情形下也不得假释。
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罪犯
- 规定背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增加了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可实施终身监禁的规定,并明确指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适用对象: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体现了对这类严重腐败犯罪的严厉惩处。
有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犯罪分子
- 财产性判项: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涉案财物(如上缴国库、返还被害人等)以及附带民事赔偿等。
- 不得假释的原因:对于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的犯罪分子,法律认为其缺乏悔罪表现,因此不得假释。
法律建议:
-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上述罪名或犯罪情形,且对假释有疑问或需求,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 同时,也提醒大家,法律是严肃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请大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远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