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低价向“自己”出售国有资产,这种行为怎么认定-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4-19 公司事务

行为人低价向自己出售国有资产,如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以下是对此行为的详细分析:

一. 罪名认定

  •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二. 行为分析

  1. 特殊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2. 故意徇私: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有徇私的动机。徇私可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
  3. 低价出售:行为人实施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低价出售是指将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包括行为人自己。
  4. 结果犯:本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本罪。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某国有公司的负责人,为了个人利益,将公司的国有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自己,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就符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四. 法律后果

  •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建议: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低价向自己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且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也应加强,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