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 未结算款项怎么处理-翁雪毓律师|法行宝
2025-10-22 合同纠纷

针对串通投标中未结算款项的处理,需结合法律定性、合同效力及款项性质综合判断,核心结论如下:

  1. 串通投标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未结算款项原则上不予支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及《民法典》第154条,串通投标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自始无效。若未结算款项属于工程款、货款等合同对价,因合同无效,发包方或采购方有权拒绝支付,已支付部分可主张返还(需举证证明款项性质)。
    例外:若实际履行中形成了独立于合同的事实法律关系(如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且质量合格),可能依据《民法典》第793条按折价补偿原则处理,但需严格证明实际投入与损失。

  2.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可能影响款项处理

    • 行政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串通投标方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所得(如串通多收的款项)可能被没收,直接影响未结算款项的归属。
    • 刑事责任:若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如涉案金额超200万元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50万元),可能构成《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事追缴程序中,违法所得可能被强制退赔,未结算款项可能被纳入退赔范围。
  3. 实务建议:分步骤处理未结算款项

    • 第一步:固定证据
      收集串通投标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报价异常一致证明、围标公司关联关系证明等),以及未结算款项的凭证(如合同、送货单、验收单等)。
    • 第二步:协商或投诉
      向行政主管部门(如发改委、住建局)举报串通行为,要求查处并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可与对方协商,以“合同无效但实际履行”为由争取部分补偿(需妥协让步)。
    • 第三步:诉讼或仲裁
      若协商无果,可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返还已付款项或赔偿实际损失(如材料费、人工费)。注意:需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特别提醒:串通投标案件中,各方可能互相推诿责任,建议优先通过行政举报固定违法事实,再通过诉讼明确责任主体。若您有具体案件细节(如行业、金额、串通方式等),可进一步说明,我将为您定制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