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证明的证据形式主要分为书面证明文书和当庭所做的陈述两种。以下是对这两种形式的详细解释:
一、书面证明文书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该条规定将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书固定为证据形式之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形式要件:
-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书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这是为了保障单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严肃性,防止单位出具虚假证言。
- 如果未加盖单位印章,只有负责人签名,这只能视为自然人所作的书面证言,而非单位证明文书。
- 如果加盖了单位印章,但无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可能不予采用。
二、当庭所做的陈述
出庭人员:
- 单位作为证人应当派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庭进行陈述,行使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陈述性质:
- 这些人当庭对已知案情所作的陈述,不是个人证言,而是视为单位的证言,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单位证明的审查和认定
与书证的区别:
- 单位证人证言不同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而单位证人证言是以人的陈述形式表达出来的,并要接受法庭调查中的询问。
证据类型:
- 单位证人证言应属于传来证据,即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第一来源渠道,而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和辗转过程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
证明力: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仅有单位证人证言,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注意事项
- 单位资格:并非所有单位都能作为证人出具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一切单位都可以作为证人,但单位的范围应确定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 虚假证言责任:一旦出现单位作假证的情况,便于人民法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单位在出具证明时应确保其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需要使用单位证明作为证据,应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并在必要时由单位负责人出庭进行陈述。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