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犯人,在符合条件时享有减刑权利,但减刑需符合一定标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减刑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具体来说:
悔改表现:
- 承认犯罪事实并表达悔恨之情;
-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狱内规定;
- 积极投入教育改造工作;
- 主动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 积极投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
立功表现: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限制
实际执行刑期限制: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犯人,即使获得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九个月。
特定犯罪限制:
-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适用减刑。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减刑,而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三、减刑的程序
提出建议:
- 分监区应当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批;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方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建议,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法院裁决:
-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积极表现:
- 在服刑期间,犯人应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表现,争取获得减刑机会。
准备材料:
- 申请减刑时,需要准备减刑建议书、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以及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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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犯人,在符合条件时享有减刑权利。但减刑需符合一定标准,并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因此,犯人应积极表现,争取获得减刑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