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保全期内,对于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房子(或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税务机关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这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税收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包括房子)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并在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参照相关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对于房子这类财产,如果它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形,那么在税收保全期内,税务机关通常不会直接拍卖。但如果房子属于上述特殊情形之一,且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税务机关在获得相应批准后,是有权进行拍卖的。
总结来说,税收保全期内房子是否可以拍卖,取决于房子是否属于上述特殊情形,以及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如果房子不属于特殊情形,或者纳税人已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那么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房子。如果房子属于特殊情形,且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那么税务机关在获得批准后,可以拍卖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