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怎么写-舒青云律师|法行宝
2025-10-16 经济纠纷

在撰写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或非歧视待遇)条款时,我们需要确保条款内容全面、具体且符合国际税收协定的通用原则。以下是一个关于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示例性撰写框架,它涵盖了无差别待遇的主要方面:

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示例

第一条 国籍非歧视

  1. 缔约国一方在税收政策和征管方面,不得对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实施歧视性措施。具体而言,在居民身份相同的情况下(即两个不同国籍的个人或公司要么都是居民,要么都是非居民),对两者的税收待遇应当相同。

  2. 若因居民身份不同(如一方为居民,另一方为非居民)而导致税收处理上的差异,这不构成对无差别待遇原则的违反。

第二条 常设机构非歧视

  1.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并进行营业时,另一方在对该常设机构征税时,应确保其税收待遇与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本国企业保持一致,至少不得更差。

  2. 税收待遇的一致性应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费用的扣除、利润率的核定等方面。但需注意,基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等因素而给予本国居民的特定扣除、优惠和减免,若不给予缔约国对方的居民(包括常设机构),则不构成歧视。

第三条 支付非歧视

  1. 在计算本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该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对方企业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费用,在相同情况下,应准予像支付给本国企业的费用一样进行税前扣除。

  2. 除非存在关联关系且支付不符合独立企业原则,否则不得对支付给缔约国对方企业的费用实施歧视性扣除政策。

第四条 资本非歧视

  1. 对于缔约国对方居民在本国投资成立的子公司,其税收待遇应与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本国居民投资设立的企业相同。

  2. 资本非歧视原则仅适用于企业本身(即子公司),不包括投资者。对于作为非居民的投资者进行不同的税收处理,是正当的且不违反无差别待遇原则。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无差别待遇条款适用于任何税收,不受协定第二条税种范围的限制。这是国际惯例,也是缔约国双方在协定谈判中应坚持的立场,以鼓励企业跨境投资,促进双方经贸交往。


在撰写实际税收协定时,上述条款应根据缔约国双方的具体情况和谈判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同时,应确保条款内容符合国际税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以及双方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此外,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条款通常还会与其他特殊条款(如信息交换、税收征管合作等)相结合,以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有效的税收协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