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是否追缴非法所得-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刑事辩护

传销罪中的非法所得是会被追缴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传销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传销组织或个人通过传销活动获取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因此必然会被追缴。

执法实践角度

在查处传销案件时,执法机关会积极履行职责,查明传销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所得情况。为了确保非法所得不被转移或隐匿,执法机关会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如查询、冻结、扣押等。通过这些措施,执法机关能够有效地追缴传销非法所得,为后续的处理工作奠定基础。

退赔与上缴国库角度

  1. 退赔给受害人:追缴到非法传销所得后,执法机关会确认受害者的身份和损失情况。一旦确认无误,会尽快将追缴到的非法所得退赔给受害人。这一环节旨在尽可能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
  2. 上缴国库:对于传销参与者的非法所得,即其通过传销活动获取的财物,在依法追缴后会上缴国库。这部分赃款因用于违法活动而应被没收,上缴国库后用于国家的各项建设和发展。

量刑考虑角度

在传销案件中,如果传销参与者在被查处后能够主动退还部分赃款,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其退赃态度、违法所得的数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虽然主动退赃不会直接导致赃款全部充公,但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可能减轻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实际案例角度

以小朱、小李等人组织的传销活动为例,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众多人员参与,并通过发展下线、层层返利的方式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在相关部门接到举报进行查处时,小朱、小李等人认为自己只是正常的商业经营,所获财物不应被没收。然而,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他们的主张并不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传销行为时,对于组织者、参与者通过传销活动所获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若该传销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在审判时也会对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

法律建议:

  • 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来说,应当认识到传销活动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主动停止传销行为并退还非法所得。
  • 对于受害者来说,应当及时向执法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执法机关能够尽快追缴非法所得并退赔给受害者。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提高警惕,避免陷入传销骗局。如果发现身边有传销活动存在,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如果您在传销罪相关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