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主体-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4-15 刑事辩护

贪污犯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或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与前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共犯。

  1. 国家工作人员:

    • 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政府公务员、法官等。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国有石油公司负责物资采购管理的员工。
    • 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原身份如何,只要在被委派单位从事公务活动,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
  2.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这类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的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或经营。若他们在委托权限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同样以贪污罪论处。
  3. 伙同贪污的共犯:

    • 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共同参与贪污行为的,也视为贪污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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