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修正了十六条。具体修正内容如下:
增加在线诉讼条款: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明确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且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整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情形。
扩大独任审理范围: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明确不得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列举了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等。
增加独任审理转合议庭审理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并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及处理方式。
修改电子送达条款: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明确了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提供纸质文书的义务。
修改公告送达条款: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并明确了公告送达的期限。
调整简易程序审限: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增加小额诉讼程序条款: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并增加两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限及审理方式。
调整二审审理方式: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修改司法确认条款: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修改法律术语:对民事诉讼法中的部分法律术语进行了修改,如将“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审判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等。
这些修正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果您在合同纠纷领域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者对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条款有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