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人-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5-10-14 刑事辩护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分子的行为直接威胁到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他们可能犯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严重罪行,或者像间谍行为一样,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例如,长期受境外间谍组织蛊惑,传递涉及国家军事机密的文件资料,对国家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的人,就可能被依法判处刑罚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分子通过严重暴力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等手段,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严重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这些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例如,因矛盾持刀故意杀害他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的人,就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有组织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属于此类,他们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3.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犯罪分子的生命被剥夺,同时其政治权利也应予以剥夺,以体现对其犯罪行为的彻底否定和对国家、社会的严肃警示。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被剥夺了终身自由,不可能实际享有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制裁,也防止其在被假释或减刑后利用政治权利再次危害社会。若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会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4. 被判处管制或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除了上述三类情况外,对于被判处管制或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也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是一种相对较轻的刑罚,但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政治权利进行破坏活动,也需要对其政治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
    • 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被剥夺的权利具体包括: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失去投票或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资格);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共表达与群体活动受限);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无法进入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任职);
  •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关键岗位领导权被剥夺)。

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检察机关如何监督?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通常是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时,公安机关需向罪犯及其单位、基层组织宣告执行期限和应遵守的规定(如不得行使被剥夺的权利、定期报告行踪等)。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程监督执行是否合法。

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可能存在的问题:

  • 派出所档案管理混乱,缺少走访记录;
  • 出入境部门未将被剥夺权利人员纳入限制出境数据库,存在脱管风险;
  • 交付执行时衔接不畅,导致罪犯“漏管”。

这些问题不仅削弱刑罚严肃性,更可能威胁社会秩序。检察机关的监督,正是为了让“剥夺政治权利”不流于形式,确保法律权威与社会安全。

总结:剥夺政治权利看似“抽象”,实则与公民权利、社会秩序紧密相关。它既是对犯罪的惩戒,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