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信用记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顶层设计文件: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明确提出加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建设,为信用记录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提供了政策导向。
联合惩戒机制:
-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等文件,共同构建了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体系。这些文件要求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包括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拒绝其参与相关活动。
采购文件规范: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详细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应包含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以及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这要求采购文件必须明确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并规定信用信息的查询时间、渠道和方式。
评审环节要求:
- 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中,信用情况作为资格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应通过指定渠道认真查询核实。对于非公开招标方式,信用情况审查则由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小组需通过指定渠道核实供应商是否存在“失信”情况。
中标后处理原则:
- 针对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合同签订前)的“失信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中标是否有效,但从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和供应商执行合同的风险角度考虑,让失信供应商继续执行合同显然不妥。因此,在合同签订前,仍可视为采购活动未结束,失信供应商应被限制或拒绝参与投标。
信用信息管理:
- 政府采购领域建立了信用信息报告情况制度,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的相关内容,并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也需查询有关信用记录,确保评审专家的诚信度。
法律建议: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的具体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在评审环节,应认真核实供应商的信用信息,避免遗漏或错审情况,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
- 针对供应商在中标后的失信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如通过质疑事项等取消其中标资格,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
可能法律后果:
- 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可能导致采购活动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引发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甚至面临法律责任。
- 若让失信供应商继续执行合同,可能给政府采购项目带来风险,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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