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本身不能直接申请执行担保人,但如果是申请执行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执行担保人。具体来说,能否申请执行担保人,取决于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以下从不同担保方式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执行申请: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即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选择仅申请执行担保人。例如,甲借款给乙,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若乙未还款,甲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丙的财产。
二、一般保证
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执行申请: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原则上申请执行人不能直接只申请执行担保人,而应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在上述法定除外情形出现时,申请执行人才可以申请执行担保人。例如,甲借款给乙,丙为一般保证人,若乙未还款,甲通常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债权,并对乙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若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甲才可申请执行丙。
三、执行担保的程序规定
担保书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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