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38条是什么罪-张朝军律师|法行宝
2025-04-14 刑事辩护

《刑法》第238条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罪。

一. 法律规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 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
  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三. 立案追诉标准

  • 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等。

四. 量刑标准

  •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犯罪情节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例如,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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