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一年内 哪些债务不能撤销-吴多多律师|法行宝
2025-10-09 公司事务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一些特定的债务行为是不能被撤销的(但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哪些行为可以被撤销以反推哪些不能被直接视为可撤销范畴,同时结合破产法中关于不可抵消债务的规定来全面回答),而更准确地说,是哪些行为可能因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或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以及哪些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不可进行抵消。首先,我们明确哪些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能被撤销:

  1.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 定义:债务人将财产或权利无偿转移给他人,导致自身责任财产减少。
    • 法律后果:此类行为可能被撤销,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 类型: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 法律后果:无论是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还是其他形式的交易,只要价格明显不合理,管理人均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3.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 定义:债务人为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定了财产担保。
    • 法律后果:此行为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可能被撤销(但为已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补充设定担保则不在此列)。
  4.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

    • 定义:债务人提前清偿了尚未到期的债务。
    • 例外情况: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到期,或清偿时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按正常商业条件进行),则不属于可撤销范围。
    • 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此类行为可能被撤销。
  5. 放弃债权的行为:

    • 定义:债务人明示或默示地放弃其对他人的债权。
    • 法律后果: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种行为。

接下来,我们讨论在破产程序中不可进行抵消的债务(这些债务虽然不直接涉及“撤销”,但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处理紧密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以下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不可抵消: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 原理: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破产后低价收购债权进行抵消,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 原理:防止债权人在知晓破产风险后恶意负担债务以图优先受偿,违背公平受偿原则。
    • 例外:若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则可抵消。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 原理: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知悉破产情况后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债权并进行抵消。
    • 例外:若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而取得债权,则可抵消。

总结: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除非符合例外情况)、放弃债权等行为可能被撤销。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债权、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破产事实而负担或取得债权等情形下的债务不可抵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