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哪个法条-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5-10-08 合同纠纷

格式条款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与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意味着,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通常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制定好的,用于与多个相对方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要求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对相对方不公平的条款。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这指的是格式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要求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如果格式条款存在这样的情形,那么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指的是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完全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如果格式条款存在这样的情形,那么该条款同样是无用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你遇到了格式条款的问题,比如认为某格式条款不公平或者无效,你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有任何关于格式条款或者其他合同纠纷的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