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一共有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会制作和使用多种刑事法律文书,以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年版)》及其后续更新,这些文书的种类相当丰富,并且涵盖了立案、侦查、强制措施、起诉、执行等多个环节。以下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种类的详细归纳:
一、立案与受案文书
这类文书主要包括记录案件受理情况的受案登记表,决定对案件进行受理的受案决定书,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以及通知报案人、控告人等不予立案的决定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此外,还包括对不立案理由进行说明的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移送案件通知书,以及涉及管辖变更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和变更管辖通知书等。
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
这类文书主要涉及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以及批准或通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等。同时,也包括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三、强制措施文书
强制措施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拘传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的拘留证,以及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其被拘留情况的拘留通知书等。此外,还包括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以及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等。对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也有相应的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四、侦查取证文书
侦查取证文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固定证据所使用的文书,包括传唤证人、被害人等到案接受询问的传唤证,记录询问过程的询问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的供述材料亲笔供词等。同时,还包括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等,以及涉及物品发还、随案移送、销毁等环节的清单。
五、案件终结文书
案件终结文书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所使用的文书,包括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意见的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后提出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以及认为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提出的不起诉意见书等。此外,还包括决定撤销案件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和决定终止侦查的终止侦查决定书。
六、执行文书
执行文书是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或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包括社区矫正对象交接的矫正对象交接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以及通知罪犯收监执行的收监执行通知书等。同时,还包括建议对罪犯减刑或假释的减刑/假释建议书。
七、通用及其他文书
除了上述几类文书外,还有一些通用及其他文书,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此外,还包括证明文书已送达的送达回证,对复议申请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以及催促办理事项的催办通知等。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种类繁多,每种文书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制作要求。这些文书的规范使用,对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