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的保理 被告 法条-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5-10-07 合同纠纷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中,若作为被告,主要涉及的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中关于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七百六十六条及与之相关的第七百六十三条。以下是对这些法条的详细解释及在有追索权保理中的法律应用:

一、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

    • 该条规定了有追索权的保理,即非真正的保理。在此类保理中,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追索权,当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保理人有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即保理合同的出让方)追偿。
    • 法律结构:在负担行为层面,有追索权保理主要构成借贷合同关系,同时附带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合同内容。在处分行为层面,存在债权让与,但此债权让与是为了清偿贷款之债,性质上属于新债清偿。
  2.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

    • 该条规定了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时,保理人的权利保护。即,在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况下订立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 法律效果:此条款实际上赋予了保理人在一定条件下善意取得债权的权利,即使应收账款是虚构的,只要保理人不知情且已尽到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债务人仍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

二、作为被告时的法律抗辩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中,若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被诉,可能的法律抗辩包括:

  1. 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抗辩:

    • 若能证明应收账款是虚构的,且保理人明知或应知此情况,则债务人可以主张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抗辩。
    • 但书:根据第七百六十三条,若保理人已尽到合理的调查核实义务,且不知情,则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保理人。
  2. 禁止让与特约的抗辩:

    • 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禁止让与的特约,且此特约未反映在证书或权利表象上,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保理人)。
    • 特别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法律建议

  1. 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 作为债务人,在签订保理合同前,应仔细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避免与债权人通谋虚构应收账款。
  2. 保留相关证据:

    • 保留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交货单等,以备在纠纷发生时证明自己的主张。
  3. 及时行使抗辩权:

    • 若发现保理人存在明知或应知应收账款虚构的情况,应及时行使抗辩权,避免损失扩大。
  4.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 在涉及复杂的保理合同纠纷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处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条,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果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