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备案不一致处罚案例-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4-13 侵权纠纷

晋江市XX日化有限公司因农药备案不一致被处罚的案例即为此问题的典型示例。

一. 案情简介与违法行为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在2024年6月7日对晋江市XX日化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杀虫气雾剂的农药标签标注与农业农村部备案标注不符。这一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此违法行为被明确界定为“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二. 调查与处理过程

经立案查明,该公司共生产了21箱某品牌杀虫气雾剂,每箱规格为24瓶,生产成本每箱120元。其中,已售出4箱,售卖价格为157.5元/箱,货款总计630元。至检查发现时,仓库剩余17箱杀虫气雾剂,价值2040元。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并参照《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表标准》第59条,依法对该公司做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杀虫气雾剂17箱、没收违法所得630元,以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典型意义与启示

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强调了农药标签正确标注的重要性。农药标签是农药成分、工艺、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使用者了解农药、评价农药安全的重要参考。虽然标签瑕疵不直接影响到农药品质,但对于使用者知情权的实现以及正确的产品评价有着密切联系。晋江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此案例,强化了农药源头监管,及时依法查处了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这对维护农药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建议,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农药标签的标注与备案信息一致,以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同时,农业执法部门也应继续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保障农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